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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坐輪椅人士指稱在新蒲崗越秀廣場的富臨漁港用膳,但指酒家的傷殘人士廁所堆滿雜物,而且日久失修,對想用廁所的傷殘人士構成危險。雖然他向酒樓多番投訴,但情況未有改善,他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去年入稟區域法院,控告富臨漁港經營者違反《殘疾歧視條例》並提出索償。

兩被告富臨集團有限公司、及其子公司中采發展有限公司,指原告人蕭東才在2012年11月發現被告廁所的問題,但到去年2月才興訟,超過了2年法定申索期限。另外富臨集團又指它與子公司法律上是兩個不同個體,原告無訴因控告它。兩被告以這兩個理由,上月向區院申請剔除訴訟。

法官今日下午以書面判決,裁定原告確有輕微延誤,但理解到原告事前與被告有調解協議,在發現對方無依約改善才提出訴訟。另外,法官亦裁定母公司是有可能為子公司的行為負責。基於以上理由,法官決定行使酌情權,拒絕剔除案件,讓訴訟繼續進行。

資料來源: 東方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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